摘要: 原標題:校園欺凌事件頻頻發(fā)生,責任在誰? 近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兩年前,發(fā)生在云南的三名女生對一名女生實施校園欺凌,受害者
原標題:校園欺凌事件頻頻發(fā)生,責任在誰?
近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兩年前,發(fā)生在云南的三名女生對一名女生實施校園欺凌,受害者最終不慎墜樓導致九級傷殘的案件,判處3名打人女生賠償受害者24萬余元。
(《央視新聞》,12月17日)
2016年5月12日,受害人小云在準備離校時,遇到同學讓她進屋聊一下天,小云忙著和校門口的爸爸匯合,聊完就起身離開,不料剛跟小云聊天的嚴某、王某、潘某卻以小云關門聲音太大為由,跟小云發(fā)生了爭執(zhí),隨后另外的同學將小云勸開,拉進她們寢室。但是嚴某、王某、潘某三人依舊不依不饒,三人手中拿著掛衣服的鋼管,踢開宿舍門,對小云進行毆打。后在場的同學將其拉開,小云站在了窗臺處,想找外援,不料在和三人爭執(zhí)中,不慎墜落,造成九級傷殘。
校園欺凌事件性質(zhì)及其惡劣,其行為可能會毀了一個年輕人的一生,甚至丟失生命,給社會造成極大的影響。然而,近年來,校園欺凌事件頻頻發(fā)生。
2016年,深圳一名初一的學生在放學路上遭到一群學生的毆打,因打人者未滿16周歲,不予處罰;同年,浙江溫州一群女生強行將另一名15歲的女孩帶入酒店,輪流對她進行掌摑,踢肚子,并強迫她下跪道歉,直至第二天才允許她離開;又對另外一名女生進行輪流毆打,強迫她脫光上衣跳舞,并將視頻上傳到微信群。
校園欺凌事件嚴重影響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給受害者帶來很大的困擾,嚴重影響社會風氣,應該加強處罰力度,杜絕這種行為。那么在校園欺凌事件中,除了施暴者本人外,還有哪些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呢?
首先,俗話說得好:子不教父之過,一個孩子欺凌他人的行為,父母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一個孩子性格的養(yǎng)成,行為習慣、為人處事都與家庭教育息息相關,孩子的身上總是會有父母的影子。孩子的這種欺凌他人的惡劣行為,與父母失敗的教育分不開,所以,在校園欺凌事件中,父母也應承擔責任。
其次,作為欺凌行為發(fā)生地的學校,也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學生的不當行為,可以透露出學校的教育不夠,發(fā)生欺凌行為,也說明學校監(jiān)管不嚴,導致悲劇的發(fā)生,所以學校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最后,相關法律部門也應承擔責任。近年來校園欺凌事件頻繁發(fā)生,解決一起又出一起,其中很大的原因是校園欺凌事件中的施暴者大多數(shù)為未成年人,因為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讓施暴者因自己的行為受到的處罰力度不大,所以不長記性,也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導致校園欺凌事件的發(fā)生頻率不減反升,給社會帶來損失和影響。(文:啥媽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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