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標題:上海市征求意見:一般類民辦培訓機構設立無需辦學許可證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fā)布了《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設立與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原標題:上海市征求意見:一般類民辦培訓機構設立無需辦學許可證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fā)布了《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設立與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擬將民辦培訓機構分為許可類、一般類等,其中一般類的民辦培訓機構設立不要求取得辦學許可證,只需向有關部門申請法人登記。同時《通知》還對培訓內容及時間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
許可類需要辦學許可及法人登記,一般類只需法人登記
《通知》指出,根據(jù)設立方式不同,民辦培訓機構可以分為許可類、一般類等。許可類是指面向中小學生實施語文、數(shù)學、英語等文化學科培訓機構和語言培訓機構、自學考試助學機構以及職業(yè)技能培訓(含職業(yè)資格培訓)機構。一般類是指實施文化藝術輔導、體育指導、科技指導、語言能力輔導(除中小學生語言培訓外)、非學歷文化知識輔導(除中小學生文化學科培訓外)以及嬰幼兒早期發(fā)展指導服務的機構。
對于許可類的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向相應的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并且提交相關申辦材料。其中,面向中小學生實施文化學科培訓機構和語言培訓的機構、自學考試助學機構的許可機關為區(qū)教育部門;實施以職業(yè)技能為主的職業(yè)資格培訓、職業(yè)技能培訓機構的許可機關為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同時,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經(jīng)批準設立的許可類民辦培訓機構還應當根據(jù)機構屬性到相應的登記機關申請法人登記。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依法依規(guī)辦理社會組織設立的業(yè)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相關手續(xù)。
設立一般類民辦培訓機構,應當至相應民政部門或者市場監(jiān)管部門申請法人登記。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機構,依法予以登記,核發(fā)法人登記證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件,與相應行業(yè)部門(業(yè)務主管單位)共享登記信息。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還應當依法依規(guī)辦理社會組織設立的業(yè)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相關手續(xù)。
培訓內容應符合學生學段,培訓時間不得晚于21:00
《通知》對民辦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和時間作出了要求,強調民辦培訓機構面向中小學生開展語文、數(shù)學、英語等文化學科或者語言培訓活動的,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中小學同期進度,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培訓時間不得和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其中,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yè);面向小學1-2年級的線上培訓不得留作業(yè),面向境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線上直播類培訓活動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1:00。
同時,民辦培訓機構面向中小學生開展文化學科或者語言培訓活動,線上開展的應當將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和培訓人員等相關信息報市教育部門備案,線下開展的應當將培訓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培訓材料等相關信息報區(qū)教育部門備案。
據(jù)了解,除《通知》外,《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基本服務條件指引》《上海市自學考試助學機構設置標準》《上海市中小學生文化學科和語言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的通知》也于同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