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標題: 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知識 9月7日消息,今日,教育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原標題: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知識
9月7日消息,今日,教育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學前兒童入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接受學前教育,除必要的身體健康檢查外,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學前兒童參與商業(yè)性活動、競賽類活動和其他違背學前兒童年齡特點、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的活動。
在“保育與教育”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
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根據學前兒童年齡特點和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科學實施保育與教育活動。幼兒園應當配備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的玩具、教具和幼兒圖畫書,不得使用教科書。
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不得開展違背學前兒童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的活動。
幼兒園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取費用,不得向學前兒童及其家長組織征訂教科書和教輔材料,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
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不得對學前兒童開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訓,不得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
在“幼兒園的規(guī)劃與舉辦”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
接受政府支持、執(zhí)行收費政府指導價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認定。
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為普惠性幼兒園,應當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政府可以向民辦幼兒園購買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
設立幼兒園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進行審批,取得辦學許可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相應法人登記。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財政經費、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或者支持舉辦營利性幼兒園。
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xié)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