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標題:一教育集團禁止教師考公考編!律師:學校無權阻止 近日。安徽新銳教育集團旗下多個滁州學校的教師向媒體反映,自己在入職時被要求簽訂不參
原標題:一教育集團禁止教師考公考編!律師:學校無權阻止
近日。安徽新銳教育集團旗下多個滁州學校的教師向媒體反映,自己在入職時被要求簽訂”不參加考公考編承諾書“。
多位教師告訴記者,在滁州市公務員或者事業(yè)編考試當天,學校還會對符合考試條件的教師挨個打電話,或拉工作群開視頻會議。
對于沒有及時回消息的教師,學校會認定為參加考公考編,將對參與考公考編人員進行處罰并通報。
對此,滁州市新銳學校工作人員稱:為了保證教學工作穩(wěn)定,(教師)不接受可以不簽合同。
4月11日下午,九派新聞記者匿名咨詢了滁州市教育局,工作人員表示:“這是一個企業(yè)行為,民辦學校教師聘任和公辦學校不太一樣。”
對此,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了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程序,這并沒有限制學校的教師參加。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也并未規(guī)定學校可以禁止教師參加考公考編。由是觀之,教師擁有自由選擇職業(yè)的合法權益,學校無權阻止教師參與考公考編。
趙良善指出,某些學校通常會在合同中限制教師考公考編,這是因為某些學校教師流動性大,頻繁換教師對學生的學習和成長不利,且學校在教師培養(yǎng)上投入了大量心血,教師離職會給學校帶來損失。因而,某些學校在合同中通常會規(guī)定禁止教師考公考編的相關條款,并要求教師繳納違約金等。
在趙良善看來,學校不允許教師考公考編或違法。如果某些學校試圖通過合同條款或其他方式限制教師參加考公考編,那么這些限制條款無效。教師有權根據(jù)自己的意愿和條件參加考公考編,并且在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選擇自己的職業(yè)道路。
他還補充道,若學校因教師考公考編而辭退教師的,或涉違法解雇。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guī)定,涉事學校需向當事教師支付二倍經(jīng)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另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經(jīng)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jīng)濟補償。
4月12日一早,安徽新銳控股集團對此公開回應。該集團在回應中承認,“確實有要求教師在入職前簽訂承諾書,承諾入職后不參加公務員及編制類考試的規(guī)定。”
為何有此做法?對此,該集團解釋稱,這一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教師因參加考公考編分散精力影響日常教學,也不愿因教師的中途離職對學生學習造成不良影響。
安徽新銳控股集團發(fā)布回應
“因此在招聘教師時,我們提前做了說明,與了解這一規(guī)定并愿意遵守規(guī)定的員工簽署《入職承諾書》(非勞動合同,正式勞動合同中無此條款),希望通過這一誠信約定,吸收一批崇尚教育工作、志愿為教育事業(yè)盡心盡力、對學生負責的員工投入到教書育人的偉大事業(yè)中。”
該集團還表示充分尊重每一位員工的自主選擇,既不強制簽署,也不強求有意從事其它事業(yè)的員工留下。只是約定員工在簽約期內(nèi)遵守承諾。
“2025年,我集團780名教師中有11名教師參加考公考編,其中2人離職。”該集團稱,深知教師對教育工作的重要,多年來在用事業(yè)留人的同時,也努力用感情留人。
4月11日,有媒體報道稱,該集團旗下多所滁州學校教師反映,入職時被要求簽訂“不參加考公考編承諾書”,且滁州市公務員或事業(yè)編考試當天,學校會對符合考試條件的教師挨個打電話,或拉工作群開視頻會議,沒有及時回消息的教師,會認定為參加考公考編,將對參與考公考編人員進行處罰并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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